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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样确定?有哪位能够说说看?

来自:眼睫毛 2017-08-07 17:31:58
被采纳回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不过,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清楚表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过,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应该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问题,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关阅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清楚表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应该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清楚表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看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由此看来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由于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应该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365小编为您整理,期望对您了解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可以买卖有用。期望您在买卖农村房屋时,能够关注相关合同和房屋产权问题,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来自:女中英才 2017-08-07 17:57:03
其他回答(9)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引起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应该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由此看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清楚表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应该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清楚表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看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由此看来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由于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应该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来自:遥远的ta 2017-08-07 19:02:14

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买卖公证时除买卖双方都是该村集体成员外,还要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发票(有的不需要)和村委同意买卖过户的村委证明。

来自:齐都之夜 2017-08-07 18:14:53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 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来自:jacky医师 2017-08-07 17:43:14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注事项: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应该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来自:情迷绿茵 2017-08-07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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