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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斧式大楼符合建筑设计原理吗?有哪位知道?

来自:最爱杰拉德 2018-01-22 2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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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大型商业综合建筑、城市综合体;酒店宾馆建筑设计:城市星级酒店、快捷酒店、商务酒店、度假酒店;办公建筑设计:高层写字楼/甲级写字楼、政府办公楼;教育文化建筑设计:学校建筑、文化艺术建筑、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建筑、会议展览中心建筑;住宅建筑设计: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度假区、别墅;

来自:留住那时光1989 2018-01-22 21: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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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 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 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 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 (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 (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 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依照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来自:仰望天河 2018-01-22 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