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周某在张某门市部定制铝合金窗户6个、隔墙1副,计价4200元,约定一个月内交货安装完毕。2010年1月15日,张某上门开始安装。周某后来发现张某使用的部分铝材不是原来定制的品牌,立即要求张某停止施工,将材料拉走,恢复现场原状。张某停止了施工,但拒绝拉走材料,双方产生纠纷,经过三天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将张某投诉到建始县工商局。
经调查发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协议,各执一词,事件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困难。周某称,张某擅自更改材料品种,超越约定时间完工,影响房屋装修整体完工时间。而且施工时使用水泥钉代替螺丝钉,造成窗体与墙壁锁死,拆卸必然损坏窗体与墙壁。张某称,更改材料是因缺货,且事先经过了周某同意,纠纷是因双方对安装使用水泥钉还是螺丝钉产生分歧引起的。张某进而主张:既然周某同意安装,应由周某负责违约责任,拆除已安装部分;因窗户属定制无再次利用价值,周某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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