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看到,张先生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果然印有“税金(3.41%)”的字样,对方在这一栏后面的金额空格内,用图章印上了“见预算书”,而预算书的具体数字近1万元。这份合同是2001年版的修改版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在合同的“使用说明”特别强调,示范合同“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记者拿着这份合同,走访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的解释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家装公司应按取得的收入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另外还应当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0.41%)。上述两部分相加,共计3.41%。也就是说,所有家装合同上所印的“税金(3.41%)”是家装公司应缴纳的税金,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
既然不是该消费者缴的税,张先生当初为什么会在合同上签名呢?张先生解释说,当他对“税金”提出异议时,对方声称,这肯定由消费者缴纳的,而且所有客户都是这样做的。他虽然觉得奇怪,但没有多想,就匆匆地在合同上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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