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工作挑战巨大 政府加大投资
pchouse佚名 2017-9-01 0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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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能够成功购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实属不易,多数人们还是处于流离失所的情况。对此,人们对于政府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都希望政府可以加大对其的投入力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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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经济适用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其供应的对象是针对北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实践中,经济适用房的取得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摇号取得;另一类是基于拆迁取得。这两类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上不同于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摇号获取的房子,此类房屋的买卖并没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取得,其性质就是保障性住房,故在取得该经济适用房5年之内,对其进行买卖是无效的。

  国家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了避免困难家庭购到房之后卖房,再次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也为了打击买房投机,故规定了取得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进行交易。

  但通过拆迁而获得的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性质不同于通过摇号而获得的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性质,毕竟拆迁获得的房屋的买卖并没有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一律将此类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都认定无效是不公平的,这样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而且恰恰会助长像类似老孙这类人的违反诚实信用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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