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物业新规出台!下月起小区停车位产权归业主
pchouse佚名 2018-4-02 09: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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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小区的停车位产权一直困扰着广大业主,不少业主称虽然他们交了钱买了停车位,但是停车位的产权依旧不属于他们。不过,物业新规出后,小区停车位产权归业主,这个消息可把业主们乐坏了。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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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建设单位要依法公开选聘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他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办法》提到,商品房销售前,建设单位要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具体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方式和用途,应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

  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要通过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

  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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