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修改稿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废旧电池的回收,一直是困扰环保人士的难题。都知道废旧电池对土地、水源的危害大,但却找不到地方或者很少找到回收的地方。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修改稿明确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及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在本省境内销售、使用的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装置。
除了明确销售者要设置回收装置回收废旧节能灯、电池,修改稿还鼓励相关生产、销售环节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对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修改稿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装修效果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和餐具、牙具、拖鞋等一次性消费品的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于节约使用的考虑,修改稿规定,对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应逐步实行阶梯式收费制度。但同时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