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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
目录
1、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4、福州经济适用房价格
5、福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6、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

    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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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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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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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价格

一、福州经济适用房价格情况

  福建省调整经济适用房政策,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可在核定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的规定。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完善旨在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工作,落实惠民政策。

  1、福州市城区自2010年开始,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机制,申请人在工作日均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2、我市城区目前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东山新苑、联建新苑、双湖新城等3个项目,至于销售价格将在选房前公布。(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般在2900多--3400左右

二、福州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再经济

  福州市政府部门给出了三个方面的解释:

  1、高层楼房较多层楼房造价高。

  2、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不断上涨,致使建筑成本大幅提高。

  3、征地拆迁成本增加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有他们的困惑,政府也有他们的苦衷和说法。

  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可能不仅仅是福州经济适用房房价的一个尴尬,全国其他城市,或许正在面对同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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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

  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和公示。

  审查过程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即通过街(镇)初审公示,区房管部门复核,市房管局会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对经审查、公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

  3、购房。

  市房管局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配售面积标准

  1、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分为60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两种。

  2、配售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户以上(含三人户)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过程中和个人购房过程中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本稿第五条至第七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关于售后管理

  原《若干规定》关于购房人应在一年内入住并办理入住鉴证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办理入住鉴证等售后监管程序在第二十四条中予以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时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购房人在入住后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办理入住鉴证的申请,各区房管部门通过核对购房人缴交水电费、物业费、煤气费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审查购房人入住情况并签署意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经区房管部门核准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住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明确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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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五工作生活;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4、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三)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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