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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坨经济适用房
目录
1、苏家坨经济适用房价格
2、苏家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苏家坨经济适用房政策

苏家坨经济适用房价格

一、苏家坨经济适用房情况介绍:

  苏家坨镇中心区A地块经适房项目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中心区东北部。东侧紧临镇东路及后沙涧绿化带,北侧紧临镇北街及后沙涧绿化带,西侧紧临镇中路,南侧紧临镇中心区规划路。总用地约45.37公顷,代征城市道路用地11.5公顷,代征城市绿地5.9公顷。

  在该小区施工图设计中,苏家坨A地块经适房项目的规划总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39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建筑控制高度为18米。

  苏家坨A地块经适房的套型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其中一居室规划为65平方米,共716套;二居室为85平方米,共3821套,合计为4537套。目前,城建国际公司承建的1—6号楼已经建到三层,这6栋住宅楼全部是6层板楼,基本每套房都有朝阳的房间。

二、苏家坨经济适用房价格:

  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首付20%,据有关人士透露,均价4700元/平左右,具体价格以有关部门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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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苏家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五、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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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坨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价格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 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二、工作程序

  (一)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核工作按受理申请、委托评估、部门联审、上报审批四个程序实施。

  (二)区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项目单位的定价申请后,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项目单位在完成前期手续、办理房屋销售之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供以下定价材料:

  1.项目销售价格定价申请;

  2.项目报价表;

  3.报价编制说明;

  4.项目规划意见书;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立项核准的批复;

  7.项目规划方案;

  8.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意见书;

  9.项目建设方案;

  10.预测费用的票据或合同复印件;

  11.工程设计图纸;

  12.项目预算;

  13.其他相关材料。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单位定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定价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接收定价材料后,发展改革委将于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之项目单位。

  (五)委托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市发展改革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的定价方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中介机构将根据政府委托内容,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对项目整体价格情况开展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大规模项目适当增加工作日。

  (六)部门联审。中介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区发展改革委将于6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审会。

  部门联审主要听取项目企业的项目定价申请、中介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区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整体情况和评估结果做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各成员单位就项目定价进行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形成部门联审意见。

  (七)上报审批。依据部门联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拟定定价申请报告,提出项目销售基准价格意见,经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签后,上报区政府。

  (八)项目销售基准价格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九)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十)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十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检查

  (一)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二)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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