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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经济适用房
目录
1、舟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舟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政府提供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方案(五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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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镇家庭(夫妻及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购房申请人的配偶允许无本市区常住户口);
 
  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在13?以下(含13?)。非住宅(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面积按双倍折算为住宅面积计入总面积;
 
  舟山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家庭收入(含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等于或低于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状况调整并公布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方案(五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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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经济适用房的一大特点则是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开发。主要的组织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的主要流程则是首先由政府进行组织,组织之后开发商以及建房单位履行相关事项进行房屋的建造。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下面来看看。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区城镇家庭,不能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夫妻双方或一方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已购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离异前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离异后持有住房的。
 
  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根据家庭户内人员(挂户不计)的收入渠道,按以下办法审核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情况以购房时上年度收入情况为依据,并参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数额及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及其年平均工资证明;离退休人员按社保部门出具其离退休金证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情况,根据其实际年收入和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及注册资本金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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