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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柳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成立由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监察局等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申报工作。市规划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批准后,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柳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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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根据我国近年所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解释,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则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柳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

  出售经济适用房需交材料

  1、对于经济适用房未住满五年的,在出售时按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卖方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军人提供军官证、士兵复印件、离退休证等;买方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表、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士兵复印件、离退休证、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

  2、对于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的,可安市场价格出售,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买方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

  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式

  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对于已经住满五年,业主可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而对于未住满五年的,是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因此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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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柳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有柳州市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于上年度柳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3、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4、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5、因离异导致无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异须满2年。

  申请经适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柳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书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等)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及在柳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4、成年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在提交材料的时候"需提供在柳用人单位正式的用工合同及在柳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满三年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那外来务工人员在柳不交上面那几个保险或交不够三年的是没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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