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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来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来宾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来宾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来宾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来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监察、税务、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兴宾区、华侨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用地、信贷、申购家庭资格审查、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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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来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来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来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来宾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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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我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在本市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来宾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低于28周岁。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确认。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发放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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