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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经济适用房
目录
1、黄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黄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黄冈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编制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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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公有住房的上市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和《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9]1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二条 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或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以及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批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四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实施本办法。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审核工作。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评估和房屋产权登记、过户、发证工作。

  黄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财政、税务、土地、物价、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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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户口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无房户、危房户或家庭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20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

  黄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及申请时间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并接受监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有效的审核文件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核准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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