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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株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和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承租申请人必须填写《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株洲市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持家庭户口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辖各区房改部门初审后,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确认。

  市辖各区房改部门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公示15天。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户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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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株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土地等级。在长沙公布的2013年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共分7个等级,最高为Ⅰ级,即位置最好的一类地块,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则为Ⅵ-2级,标准是257元/平方米。

  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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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房人对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二)房屋已被依法没收、查封的;

  (三)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产权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易行为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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