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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昭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昭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昭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昭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认的低收入标准(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人均居住面积15平米以下;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已婚家庭(含丧偶家庭)、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或离异三年以上的无房户。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具备申购条件: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邵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其他经市政府确认的住房困难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刚参加工作且在就职地无私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本规定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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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昭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昭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昭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昭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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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昭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昭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昭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昭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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