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百科
宿迁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宿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宿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宿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依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宿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010年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月,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月,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宿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包括宿城区、宿豫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宿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查看全部内容

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限定出让底价,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政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人防费、新墙体改造费、教育附加费等行政事业规费,具体项目费用由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宿迁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查看全部内容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二、申请流程

  1.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宿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社区(街道办)出具调查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

  2.各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进行审核。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实。

  3.各区政府(管委会)为经济适用住房最终审批单位。审批后发放《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凭证》,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领取,并公示。公示无异议书面通知申请人选房,并办理购房结算手续。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材料

  1.《宿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查看全部内容
整屋案例
更多
分享到
微信好友 微信朋友圈 新浪微博 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