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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吴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吴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吴江松陵城区(含吴江经济开发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价格、劳动和社保、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松陵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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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吴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两种形式。

  集中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或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位置、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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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为一个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吴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现户口所在地为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

  新出生人口不受5年的限制;服刑结束后户口回迁本市的人员,中断的户籍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即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现暂定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下,且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13200元(人均月收入1100元)以下;

  (三)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暂定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为同一户籍中共同居住的成员,除夫妻双方外,还包括未婚、离异、丧偶等原因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正在外地读书、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外地读书和服义务兵役期间视同本市户籍和共同居住。

  同一户籍中有一对以上夫妻的,以一对夫妻(包括未婚子女)为一个家庭单位。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薪金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收入,偶然所得等。

  江苏省出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上述收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现住房面积包括:房屋产权人为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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