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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海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海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海门街道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改办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海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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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划拨方式供应。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内容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海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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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现制定海门市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以下就是海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夫妇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非农业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满1年以上;

  (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含无房);

  (三)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060元(含),或单身人士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万元;

  (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

  (五)《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已过户的,可认定为名下无车辆;在《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后车辆过户的,须满3年以上。

  申请人与家庭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该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承租公房、优惠购买的公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房、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多处房屋(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的房屋)均需合并计算建筑面积。退出承租的公房不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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