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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经济适用房
目录
1、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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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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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葫芦岛经济适用房: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拥有本市城镇户口1年以上(含1年)。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70%(含70%)以下的 。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以下第三细则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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