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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
目录
1、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齐齐哈尔经济适应房申请条件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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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0万元),市辖各县(市)最高额度为5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市区最长为20年,市辖各县(市)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一律从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标准由承办银行统一调整。各县(市)所在地中、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购房可按市区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四条:申请。职工首先到辖区管理部办理申请,携带购房资料领取并填写《齐齐哈尔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五条:审查。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经“中心”履行三级审批后转入担保抵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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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齐齐哈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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