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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适用房
目录
1、宣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宣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宣城市市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宣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年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

  三、家庭属无房户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有住房指家庭所有成员私有住房,包括拆迁待安置的住房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合法住房);

  四、家庭成员均未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没有参加过集资建房、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其它符合国家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年未公布的执行上一年度标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供应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无房户、低保户、夫妻双下岗户、有残疾人等特殊住房困难的家庭。

  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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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宣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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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宣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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