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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经济适用房
目录
1、果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果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3、果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果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果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果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果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2、内蒙古自治区要求个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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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果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果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果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果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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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通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自申请之日起,申请家庭三年无户籍变更登记(因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婚姻变更、家庭人员变更产生户籍变更除外,但须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家庭原属于有房户,因户籍变更形成无房户事实的不予受理)。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通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果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本地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两年以上的家庭。
 
  果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果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符合自治区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
 
  果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三年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的。
 
  通辽市廉租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分配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准予购买。
 
  通辽市廉租房申请与核准,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租赁证(含租房和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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