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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经济适用房
目录
1、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中卫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3、中卫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市和县城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依法组织实施。
 
  中卫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卫晚报》、《中卫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卫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公示免费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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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上市过程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与一般商品房的“出让土地”不同,以下就是中卫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中卫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中明确,市民交易经适房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若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也就是说,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变更土地性质,仍旧维持“划拨”属性,那么经适房交易流程和税费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另外,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交易时有一项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收取。目前中卫市区土地等级分九级,一级最高,为不到200元,四五级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摊面积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摊几个平方米,所以算下来也只几百元钱。
 
  如果交易时,将该经适房的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则要按跟房屋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买价格之差的七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过摇号,购买了位于徐东的一处经适房,8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6万元,现在该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接近1万元,房屋的差价为50万元,按七成上缴土地出让金,意味着要缴纳35万元,房主只能获得三成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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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中卫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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