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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租房
目录
1、苏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2、苏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3、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苏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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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依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公租房买卖政策(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买卖政策(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公租房买卖政策(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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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什么呢?不同的公租房有什么不同的要求?小编为你提供申请公租房条件。
 
    承租产权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公租房申请条件(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公租房申请条件(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公租房申请条件(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公租房申请条件(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未来将逐步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有人询问怎么申请公租房和公租房在哪申请及其如何申请公租房包含2014公租房申请材料。2014年建设公租房3360套、2015年建设公租房3005套。近期,禅城区2014年公租房开始接受申请。与往年不同,2014年首次实行全年受理,首次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户籍人员分开申请,且申请条件比往年放宽不少。往年公租房的申请仅限于每年的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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