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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目录
1、城市房地产税是什么
2、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4、城市房地产税包括哪些城市

城市房地产税是什么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财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并。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财政部确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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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①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②以下之罚金。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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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我国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 房地产税以上,而外国一些发达国家仅在8%左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有区别的,确切的来说,房产税是在房地产税的范畴之内。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为房产,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土地。通俗解释就是: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主体。而房地产的财产主体有两个:房屋属于卖方人,而脚下的土地却属于国家,拿住宅来说,只有70年使用权,并没有实际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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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包括哪些城市

  房产税在上海、重庆先行先试已满两年,试点效果争议不断。

  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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