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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录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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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条例内容,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全文共14条。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法律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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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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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600000*(1-20%)*0.012/12=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2*300+3*15*60)/12=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 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 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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