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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目录
1、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2、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房产税暂行条例2015
4、房产税暂行条例2016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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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说,其征收对象包括单位和各人,产权属于个人的,当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则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产税。目前对于这块政策正在调整中,上海、重庆两地已实施试点方案,当然大多数的地区还是以细则为准。

  按照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是采用比例税率来的,又分两类,一类根据房产余值计征收,年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另一类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收,年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根据两个分类,大家就明确的知道自己该缴纳哪些税,当然也可以根据个人具体条件选择最节省的方法。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按照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公共设施,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等用房是不属于征收范围的。

  房产税征收标准包括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当地具体规定幅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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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2015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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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2016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2】

  一、什么是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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