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可对照以上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过程: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 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 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举报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未购的需重新申请。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量及购买量,确定直接供应或摇号供应的方式。摇号供应的程序,依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95%。多层住宅小套型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过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每种套型可增加10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家庭人口在二人以下的,限购65平方米以内;三人以下的,限购90平方米以内;四人及以上的,限购120平方米以内。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经价格管理部门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市发改委和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条 购买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办理权属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四年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税费缴纳标准按《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