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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买卖税收比较具体的情况谁知道?谁说一下?

来自:HAM 2017-04-04 1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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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买受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找具体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我推荐你到这里看看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之所以这里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网,还是不如这里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全,我推荐你到这里看看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之所以这里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网,应该不如这里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全面的。

来自:旅行者47 2017-04-04 17: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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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二手房买卖在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以后,作为买方的我们可以缴纳一定的购房定金,当然,这个购房定金并不是所有商品买卖都必须走的一个程序,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下一步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也有的称之为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的位置,以及房屋交付的时间和产权办理等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需要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来自:书中自有黄金屋 2017-04-04 17:06:08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来自:元少卿 2017-04-04 16:06:38

具体如下: 1、房屋契税的定义房屋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应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契税分类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不管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必须要缴纳的。1)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是指成交价格经双方协定而形成合同的,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使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2)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根据房屋的市场价格,土地价格而定的。3)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主要是适用于二手房。如A房价格20万元,B房价格3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4)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况比较少。假设2014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3、契税计算方法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一般情况下就按照这个算法,也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希望可以帮到你~!

来自:奔跑着的陈大明 2017-04-04 1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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