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行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挂牌、协议。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依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土地使用者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①.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②.分期付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③.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3.国有土地使用的期限:①.依照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③.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 4.改变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者应该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土地法》及相关土地法规,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即依照用地性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确定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用地50
土地使用权年限[1]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