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商品房的资格。签订预购商品房合同前,须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进行调查,看其是否取得了预售商品房的资格,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防止签订无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给购房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明确商品房的公共面积的分摊系数和对实际增减面积的处理。建筑面积是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单位,包括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由此看来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明确所购商品房的公共面积分摊系数;同时也应明确开发商多交或少交商品房面积时的处理办法; 3、明确交房的期限和逾期交房的处理办法。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限,以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督促开发商按期交房; 4、明确各种税费的标准和所得到的服务的内容。
题主好,这个无法查询,也无从查询。你可以详细读以下下面这个条约。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所签任何协议将不受法律保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要内容有:预售许可证号、售房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含幢号)、预售总建筑面积、房屋坐落位置、房屋使用性质、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立售楼处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商品房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登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签订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依照上述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中都含有有这些字样:“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签订合同的时候此项目假如空缺,就有可能是无证销售,购买者要加以关注。建议还是不要购买没有许可证得房子,期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相关事情的初步确认。如今买预售商品房,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多会签订房屋认购书,以确定双方的买卖意向。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又签订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的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认购书内容通常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通常来说要关注下面三点: (一)确认开发商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有示范文本,但预订书条款则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预订书中并不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对此,购房者不可忽视,由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认购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条款内容的约定要合法有效。尽管预订书的条款比较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这也是为何房屋预订纠纷比较多的原因。由此看来购房者和开发商在预订书中约定的条款要合法有效,如定金或订金的处理、违约金的实际数额等,这些约定如违反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范围,则都是无效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相关事情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不过无论签订的是认购书或购房合同,都应该关注一下几大关注事项: 1、认购物业;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关注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