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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有哪位知道?

来自:呖呖牧 2017-11-20 18:26:07
被采纳回答

财税[2000]130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来自:忘语者 2017-11-20 19:53:32
其他回答(7)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应该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应该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实际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应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来自:蝉的生活 2017-11-20 20:24:19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应该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应该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实际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应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来自:明天的微笑003 2017-11-20 19:57:06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建设方式、标准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执行。集资建房的对象是国有及控股企业的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职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新规定还对经济适用房认购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残疾人、离退休职工、教师和复转军人及重点项目被拆迁的家庭可以优先申购。申购人在建设或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和公示。

来自:wangbeike 2017-11-20 18: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