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实际补偿标准,通常都是依照当地的市场情况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实际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月1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5·15政务公开日”和依托民心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首次纳入政府规章,包括沈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情况等19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事项,特别强调沈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并重的,缺一不可。应当自该政务公开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各地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做到“先补偿、后搬迁”。《通知》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会同建设、房产、规划、财政、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需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地需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通知》中还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此外,沈阳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取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量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确需强制拆迁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题主好,咨询下居民用住房搬迁补偿方式由以下几种: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取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防止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实际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引起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搬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搬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搬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搬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量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搬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您所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应该是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李湘芬律师于2011年1月30日对国务院发出的建议,而正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还没有颁发呢。PS:其建议的内容有这些: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李湘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