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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拆迁问题%7E%7E?麻烦说说。

来自:遥远的ta 2018-06-21 12:03:40
被采纳回答

1、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共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2、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上所建的房屋。对于第1种情况大多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向外出售的话不受法律保护,这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应否流转及从属性、无偿性、无固定期限性以及一定的社会保障等属性,国家对其流转是要限制的,对向外流转肯定是禁止的。对于第2种情况,基于坚守我国耕地红线的原则,应严格查处和收回。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 二、、小产权房买卖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所谓的小产权房,虽然现在小产权房价格便宜,但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购买小产权房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 1、没有房产证,流通受限。住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障,拿不到产权证,对外流通受限。 2、拆迁补偿难。小产权房大多属于违章建筑,很有可能被拆除,并且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3、质量难保证,房屋质量监管往往不到位,存在偷工减料现象,有安全隐患。 4、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物业管理滞后甚至没有物业。 5、继承、遗赠产生麻烦。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 三、购买小产权房纠纷的类型 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购买宅基地或以买卖房屋为名实为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 2、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后,农村居民反悔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原物的。 3、城镇居民以农村居民名义购买宅基地及房屋后,造成权属确认纠纷的及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 4、城镇居民购买多层或高层小产权房后,在房屋质量、交付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5、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后,几经倒手产生的连环纠纷。

来自:阳光下向日葵 2018-06-21 12: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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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新鱼儿 2018-06-21 13:13:03

《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依法继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清楚表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应该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买卖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和经政府审批是无效的。

来自:深夜情歌 2018-06-21 12:55:12

1、房屋买卖时,买方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之前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 3、出卖方的现有身份已经不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购买方在交易时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或者已经审批使用宅基地的; 5、转让行为已经审批或者已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 6、相关宅基地已经国有化的; 7、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或者相关房屋已经大规模合法的翻建、扩建,已经无法与原有房屋区分的; 8、相关的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畴或者已经拆迁而不存在的。期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满意,题主觉得我回答得好就采纳吧。

来自:晚安night 2018-06-21 12:19:25

办理建房许可证首先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填写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受理后开会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实际费用2000元上下,实际流程有这些: 1、村委会审批若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宅基地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填写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受理后开会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 2、建房办(土管所)审批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3、县(市)土管部门审批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4、申办建房许可证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及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到村委会填表审批、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建房许可证; 5、开工建设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后,在村委和建房办的监督下可以开工了; 6、办理房权证房子竣工后,带着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审批表、房屋坐落证明等,可以到房管部门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后办理房权证; 7、办理土地证带着上述材料和房权证(复印件)等,到土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后办理土地证。

来自:一蓑烟雨 2018-06-21 12: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