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怎么界定:合作建房中,其中一种合作方式是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实际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该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自建房,即在自有土地上自己出资自行建房的房子,是否可以出售要看自建房的土地性质,如是国有土地,通过报建之后是可以买卖的,而假如是集体土地(宅基地)上建的,那么这个土地就是集体所有,是不能自由销售的。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实际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70号)十 二、对于以下合作建房形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何确认有关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一)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中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对于上述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确认收入,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分别确认收入和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二)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出资方以货币资金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成后双方采取分配方式为: 1.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 2.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利润的; 3.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地产的。对于上述合营企业,以出地方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对于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取得收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六条规定,对于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