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开发商和购房人买卖合同有什么规定
贷款已经下来,购房者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还是可以退房的。想退房,只要符合退房的法定条件即可,否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要求退房。 (一)面积误差。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若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例如:房屋结构的变更,房屋用途的变更等,若是开发商没有告知购房人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房屋质量问题。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购房人买了房子,房屋内不断漏水、渗水、墙体裂缝,引发购房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四)房屋存在抵押。很多购房人买了房子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又被开发商偷偷抵押给其他银行,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有权利以此为由而解除合同。 (五)无法获得贷款。若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是有权解除合同。 (六)无权属证明。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若出卖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七)逾期办理房产证。若购房人购买房屋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房产证,则期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一房多卖。目前,很多开发商都存在一房多卖的现象,例如:购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又将此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购房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九)逾期交房。很多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交房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引起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定金。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购房者先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在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假如购房合同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通常转为购房款;假如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要区别情况对待。《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虽然说购房定金是购房者交纳的,但定金本身对开发商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也就是说,假如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引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不仅需要全额返还购房定金,还要另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这就是购房定金的惩罚性质的体现。 (二)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引起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定金。假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不过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引起的,进一步说,假如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应该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中的。不过,由于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没有主观过错,开发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引发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定金。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购房者先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在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假如购房合同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通常转为购房款;假如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要区别情况对待。《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虽然说购房定金是购房者交纳的,但定金本身对开发商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也就是说,假如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不仅需要全额返还购房定金,还要另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这就是购房定金的惩罚性质的体现。 (二)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引发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定金。假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不过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引发的,进一步说,假如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应该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中的。不过,由于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没有主观过错,开发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