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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方法哪些?有谁清楚?

来自:kindle 2018-09-28 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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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一个时间段里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来自:不休不想 2018-09-28 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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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际情况实际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这些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一个时间段里,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来自:湛蓉蓉 2018-09-28 20:38:08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在购房时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来自:浪漫群岛 2018-09-28 20:19:29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使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使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该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关注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来自:ba神696 2018-09-28 19: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