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缴纳的相关税金作为扣除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可委托由政府批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评估,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即征收率为3%.
、2017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量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量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请参照!
在房屋建筑的估价中,用重置成本法求取房屋评估值通常分为3个计算阶段,即造价计算阶段、重置价值计算阶段和评估值计算阶段。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去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后两个阶段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就是造价计算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众所周知,计算一个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的方法不外乎有预(结)算编制法、竣工结算调整法、造价换算法、工料机价值编制法、指数调整法、单方造价比较法等。另外还有一种概算指标编制法,它是属于预(结)算编制法的另一种形式,它和概预 (结)算编制法的不同之处只是所采用的定额种类不同, 预(结)算编制法所采用的定额为建设预算定额,而概算指标编制法所采用的定额为建筑设计概算指标定额。在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或群体建筑的资产评估中,单方造价比较法应用最广、也是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指数调整法通常不提倡使用。总之,上述各种造价计算方法的选用应依照所具备的评估资料的条件来确定,下面将对各种造价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 1.概预(结)算编制法按照资产评估的概念,概预 (结)算编制法不是一个正规的评估方法,在正常的情况下, 概预 (结)算只能作为房屋评估的依据资料,由委托方提供给评估人员,而不是评估人员应该做的工作,更不能将资产评估和概预 (结)算编制混为一谈,除非在概预 (结)算资料未能保存,原图纸及技术资料、定额资料非常齐全,编制量又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用设计概算指标去编制建筑造价的方法更不能使用,由于设计概算指标是一个在进行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时的经济控制指标,它不能代表房屋的实际价值,用这个指标去编制建筑造价,很可能误差太大而失去评估值的准确性。 2.竣工结算调整法竣工结算调整法通常适用于原竣工结算数据齐全,准确可靠,距评估基准日又较近,现行建筑造价变动幅差不大的房屋估价情况,通常可以采用不超过±5%的造价调整系数对原竣工结算进行调整求得委估建筑的现行造价。假如上述条件不具备,建议谨慎使用。 3.造价换算法造价换算法实际上就是重套定额法,它按照原项目工程量套用现行预算定额去估算房屋现行造价的一种房屋估价方法,通常适用于单体建筑的评估。当委估建筑的建造期时过已久,概预算定额已有变动,其建筑造价已有较大的变化,原竣工结算造价已无法作为评估依据时,通常可以采用造价换算法。不过,应该在委估建筑的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原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的情况下采用此法,否则,不得使用。 4.工料机价值编制法工料机价值编制法就是先将委估建筑的人工、材料、机械三类费用分别计算而后再相加求出建筑造价的方法,它通常适用于单体建筑的评估。这个方法适用范围很窄,由于这三类费用的原始数据很难齐全,准确度难以掌握,容易因数据资料的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失去造价的正确性。只有在评估项目各相关资料齐备、数据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法计算建筑造价。否则,要慎重考量。 5.指数调整法 (1) 指数调整法应用分析指数调整法系按照账面原值乘以建筑调价系数去估算房屋现行造价的一种方法。它通常适用于群体建筑的评估,也可用于单体建筑的评估,但评估的可靠性较差。运用该方法进行房屋估价计算有两个关键因素,即账面原值和采用的调整系数,只有在账面原值正确,采用的调整系数准确的前提下,这样计算的结果才能准确可靠。在一个群体的房屋建筑评估中,由于很多项目账面值缺乏可靠性,有的调整系数不准确,应防止使用此法。在不得已的情况应该采用指数调整法进行房屋估价时,应认真审核账面原值及造价调整指数的正确性,只有在两个因素相关关系符合评估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此法进行房屋造价计算。 (2)计算方法建筑调价系数系由造价调整系数、前期和其它费用调整系数以及资金成本综合调整系数等部分组成,前者系指在房屋建筑建造过程中所耗费的建造成本在不同建造时期的比例关系;后者系指在房屋建筑建造过程中建造成本以外所耗费的费用成本在不同建造时期的比例关系以及在不同建造时期资金成本综合率的比例关系,以及其它方面的调整比例关系暂未考量。在重置价值评估计算过程中,重置价值的调价系数应由建筑综合调价系数来表达,建筑综合调价系数可以近似地按下列公式计算。C=C1×(1+Cq1) ×(1+Cz1)/ (1+Cq2) ×(1+Cz2)Jc=Jz×CC:建筑综合调价系数;C 1:评估基准日时的造价调整系数;Cq 1:评估基准日时的前期和其它费用系数;Cz 1:评估基准日时的资金成本综合率;Cq 2:原前期和其它费用系数;Cz 2:原资金成本综合率;Jc:建筑重置价值或建筑单方重置价值;Jz:建筑账面成本价值或建筑账面单方成本价值。在房屋建筑评估中,仅用一个造价调整系数去进行造价计算是不科学的。例如,北京市某办公楼,砖混结构,6层,层高3.0m,砖条形基础365mm厚砖外墙,240厚砖内墙,钢窗,包板木门,包门套,水磨石地面, 外墙水刷石,内墙喷大白浆,每层设有普通卫生间,水暖电配套齐全,建筑面积3058平方米,竣工造价570409元,1985年12月竣工使用,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现求评估基准日时的单方重置价值。经测定评估基准日和房屋建造时的造价调整系数为531%,建造时期的前期和其它费用率为5.65%,计划经济时期的资金成本率应为0;评估基准日时的前期和其它费用率为7.86%,资金成本率为一年期5.49%的一半,即2.745%。则当时的单方成本价=570409/3058=186.53元/m2,建筑综合调价系数=531%×(1+7.68%)×(1+2.745%)/(1+5.64%)×(1+0%)=531% ×107.68%×102.745%/105.64%×100.00= 556.11%评估基准日时的单方重置价值=186.53×556.11%=998.25元/m2重置价值=1037.31×3058=3172093.98元在使用造价指数进行房屋造价评估时,应关注造价指数的类别,要选取相应类别的造价指数去调整,通常情况,造价指数按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排架、砖混、砖木等结构以及其它结构造价调整系数,构筑物可按其相应结构类型调整系数套用或按其它结构调整系数套用。还要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及环比指数、清产核资采用的固定资产调整指数不能使用。由于这些指数综合范围太广,概念含糊,没有针对性;还有按建筑物用途划分的造价系数例如仓库、医院、办公楼、住宅、锅炉房、车间等用途的造价系数也不能使用。由于房屋造价与结构构造有关,而与用途无关。另外,建筑造价和建筑重置价值的含义应区别开来,建筑造价增长了,重置价值不一定增长,由于当前期和其它费用率或资金成本率大幅度减少时,建筑重置价值有可能还要降低。
国家清楚表明: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法规,做到先安置后拆迁;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标准计算公式农村自建房拆迁赔偿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