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清楚表明“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发的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义务。物业管理的用房的产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用房的建设单位:读者咨询中称,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说物业管理用房属原建筑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据着该用房更没道理。《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第39条还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即便签有合同并约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业主装修房子应该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的关注事项告知业主。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并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只要你在装修期内没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被告知的事项,通常物业公司都会将装修保证金退还给你的,你大可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