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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懂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这个谁了解?

来自:圣经耶稣 2018-12-12 12:50:21
被采纳回答

关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的问题,我来回答 现在依照国家的要求,免征土地税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以及就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这些都是属于鼓励政策,还是非常好的。期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来自:爱做梦的猪v 2018-12-12 14:30:36
其他回答(6)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可以减免税;其余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依照实际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依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征法征收减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A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D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A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C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A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使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电力行业用地A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C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D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E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自:难磕遗梦 2018-12-12 14:02:10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实际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7、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013号)自1989年2月2日起执行。 8、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自1989年5月21日起执行。 9、 (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自1989年2月3日起执行。 10、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1、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自2001年10月22日起执行。 1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1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6、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18、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1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自1992年11月16日起执行。 2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自2001年10月22日起执行。 2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来自:春雨映西湖 2018-12-12 13:59:26

个人居住用房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购买住房也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用于经营,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自:阿桂园丁 2018-12-12 12: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