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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怎样的?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来自:元少卿 2018-12-12 16: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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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应该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该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应该依法申请使用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至少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至少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应该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依照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至少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依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附件: 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来自:阿桂园丁 2018-12-12 17: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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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从09年5月起,各地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7折执行。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曾制定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即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定最低价标准,如一等对应840元/平方米,而十五等仅对应60元/平方米。而据昨日发出的通知,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至少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来自:深夜情歌 2018-12-12 17:31:19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应该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该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应该依法申请使用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至少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至少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应该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依照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至少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依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附件: 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来自:谢同学 2018-12-12 16: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