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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商品房面积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位高手了解?

来自:大象爱蚂蚁 2018-12-28 18: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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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1、商品房名称。也就是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2、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3、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 4、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关注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由于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同一个时间段里在合同中还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规定假如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关注事项: 1、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商品房的资格。签订预购商品房合同前,须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进行调查,看其是否取得了预售商品房的资格,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防止签订无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给购房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明确商品房的公共面积的分摊系数和对实际增减面积的处理。建筑面积是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单位,包括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由此看来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明确所购商品房的公共面积分摊系数;同时也应明确开发商多交或少交商品房面积时的处理办法; 3、明确交房的期限和逾期交房的处理办法。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限,以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督促开发商按期交房; 4、明确各种税费的标准和所得到的服务的内容。

来自:蔚特gouh 2018-12-28 1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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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依照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应该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的目的是,期望通过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这最后一道环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给用户和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损害。 二、商品房交付的程序。《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这一条对商品房交付的程序作了一些大约的规定,也明确了交付时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依照实践中的一些操作,商品房交付大致按有这些的程序进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这一通知通常表现为以特快专递邮寄的《入住通知书》或《交房通知书》。 2、买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3、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验所购买商品房并填写验房单。假如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假如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依照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5、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6、买受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7、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房交付的实际程序并无清楚表明,通常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入住通知中写明入住程序,但由于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很多开发商会在入住通知书中对交房的程序作一些不利于买受人的约定。比如,开发商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入住通知书,但通知书中同时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去办理交接手续,而实际上该日期却距离发出入伙通知书的日期很短,待买受人收到通知书时,往往时间很短,来不及准备相应材料去办理交接手续,从而引发买受人违约,开发商则以此为借口对商品房的一些瑕疵推脱责任。又比如,有的入伙通知书中往往还要求业主先预交物业管理费、管道煤气开通费,产权证办理费用甚至某些税费等等,对有些不合理的条件我们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清楚表明,防止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某些纠纷。

来自:太平洋网友 2018-12-28 20:20:34

公摊面积不含地下车位面积,实际内容可以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依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面积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和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由此看来开发商将有独立使用空间且已出售的机动车车库计入公摊面积是不正确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那如何计算公摊建筑面积呢?依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规则》的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其中: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两积之和,得到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另外现今交房时均以实测面积为准,在误差率内!不算违约,超出误差率的面积均是多退少补了!如今每个楼盘的基本情况都会在营销中心公示的!仔细看看就了解了!但要先做做功课!参照资料车位产权出现纠纷怎么维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_找法网(Findlaw.cn).找法网[引用时间2018-1-27]

来自:会飞的鱼696 2018-12-28 18:53:40

1.若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范围以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实际的说明和允诺,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2.购房者应慎重签订定购协议。订购协议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内容,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处理。由此看来购房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否则一旦签订协议,将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3.如购房人要求对房屋的某部分管道等不改变房屋基本结构的装修有特殊要求,可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作出约定,开发商承诺之后如有变更,购房人可以据约定起诉开发商违约,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的,开发商则不构成违约,购房者自己后果,不能以此作为拒接接房的理由; 4.购房者假如购买的房屋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关注是否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或者房价是否低于市场价太多; 5.要彻底防止"一房二卖"的尴尬,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约定预告登记条款并及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与住房保障局进行申请办理。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6.关注变形的"购房协议",有类购房协议取名为意向书,虽然名为"意向",不过,协议中已经达成实际购买商铺的合意,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约定了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双方都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不同于无任何法律约束的初步意向,因此构成了预约合同,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7.可以检查出卖人是否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关注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设定是否能弥补延迟交房对购房者的损失

来自:仁德的刘备 2018-12-28 18: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