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名买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样?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期望对您有用。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1、首先,假如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其次,假如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再次,假如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由于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4、最后,假如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实际分析。 1、借名购买通常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假如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清楚表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假如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假如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应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由此看来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同时转让。假如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应该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应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由此看来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同时转让。假如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应该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应该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应该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假如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还没有取得房产证就转让房屋,合同并不一定就无效,这要实际问题实际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合同,有些被认定为无效,但多数会被认定为有效。实际来讲,你在转让房屋过程中,会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效力待定。依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你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假如直接将房屋卖给他人,则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假如经过房地产公司追认,或支付完购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第二,可撤销合同。假如你谎称对房屋享有产权,同事信以为真并签订了合同,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你的行为构成欺诈,同事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第三,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即附条件合同。假设你和同事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附条件,就像你取得房屋产权后合同才生效,依照《合同法》第45条规定,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第四,合同有效。假如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你转让的只是对房地产公司和房屋所享有的债权,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但若想对抗房地产公司,应该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第五,合同无效。假如你对同事进行诈骗,并触犯刑法,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可见,依照合同约定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各种差别。,提醒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签好合同,防止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
题主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合同,有些被认定为无效,但多数会被认定为有效。实际来讲,你在转让房屋过程中,会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你可以参照下,期望能帮到您。第一,合同效力待定。依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你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假如直接将房屋卖给他人,则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假如经过房地产公司追认,或支付完购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第二,可撤销合同。假如你谎称对房屋享有产权,同事信以为真并签订了合同,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你的行为构成欺诈,同事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第二,可撤销合同。假如你谎称对房屋享有产权,同事信以为真并签订了合同,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你的行为构成欺诈,同事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第四,合同有效。假如他们在合同中约定,你转让的只是对房地产公司和房屋所享有的债权,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但若想对抗房地产公司,应该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第五,合同无效。假如你对同事进行诈骗,并触犯刑法,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关注:可见,依照合同约定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各种差别。,提醒在买房时一定要签好合同,防止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