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8:40

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1月13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东府〔2012〕11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条件及程序,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监督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东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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