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pchousechenshuyi 2015-6-26 15:39:29

绍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房委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房委办安排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购买。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绍兴市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绍兴市时间认定:
 
  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 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绍兴市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 现役军人家庭申购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购房计分,其中配偶随军迁入绍兴市的,军人在绍兴市时间认定按配偶随军入绍兴市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的,军人在绍兴市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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