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眉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眉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3.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限价房项目的协调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房改、公安、民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房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