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或按成本价出让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南充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南充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保障办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南充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南充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南充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