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和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承租申请人必须填写《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株洲市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持家庭户口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辖各区房改部门初审后,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确认。
市辖各区房改部门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公示15天。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户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