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政府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自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改办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