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房人对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二)房屋已被依法没收、查封的;
(三)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产权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株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易行为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